一、參照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。
二、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請務必先行詳閱各項規定,並應於旨揭期限前,將計畫申請書(一式10份及光碟片1份)送至國研處彙整函送科技部。
三、旨揭計畫係整合國際產學聯盟計畫、發明專利申請維護及推廣計畫,相關申請事宜如下:
(一)、執行期限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。
(二)、申請資格:限國內公私立大專校(院),須整合3校以上共同提案,其中1家為主導學校,並由主導學校提出申請;非主導學校僅得參與1件申請案。
(三)、申請案跨校整合應有地緣性。
(四)、計畫主持人/共同主持人:須為副校長以上,能整合協調學校研發團隊能量。
(五)、計畫類型:以多年期整合型計畫形式提出。本計畫屬科技部「產學案」計畫之數量管制範圍,計畫核定後,將列為計畫主持人執行之計畫件數。
(六)、本計畫執行重點包含跨校及區域整合能力、推動產學研發、產學人才培育及成果加值推廣。
(七)、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,不得提出申覆。
四、謹訂於109年7月31日9時整,於科技部科技大樓1樓簡報室舉辦計畫徵求說明會,請於109年7月30日前,將參加人員名單送國際產學聯盟計畫辦公室邱心怡收( lynn_chiu@mail.tca.org.tw)。